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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条例》出台,明年元旦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5-10-19 09:23:12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记者 吴朝香

  旅行社不能强迫旅游者购物,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要被追责,鼓励各地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对民众关心的旅游中的各种问题和现象做了明确规范,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制购物算违法

  根据条例,不合理低价旅游被叫停。

  具体来说,就是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另外,对于很多旅游者遭遇过的“被购物”,条例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落实带薪休假

  条例指出,为促进旅游消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这其中就包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鼓励兴办民宿

  除此之外,《条例》还首次将民宿概念植入国内法律法规中,赋予民宿法定地位。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兴办民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交通、食宿、会务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每年旅游旺季,一些热门的景区经常出现人满为患的情况,为了景区更好的发展,条例中还规定了景区需设最大承载量。封闭式景区开放经营前,景区经营者应当向景区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并在景区入口处公布。旅游者数量接近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及时公告。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报经景区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开放式景区的最大承载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负责核定和公布,并负责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旅游者集中活动期间,对旅游者数量进行监测和公告,并通过限制、疏导和分流等措施控制进入开放式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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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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