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游客往往已经受害,为什么还要受到行政职能部门的处罚?站在游客的弱势角度看,这似乎不合情理。但是,如果厘清了游客在“低价游”中充当的角色,以及“低价游”的本质,则可以看出,处罚“低价游”游客恰是法律权责一致的体现。
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标准,旅行社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者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那么就属于“低价游”。实际上,“低价游”还会更低价,零团费、一元钱团费都可能。这点微薄的团费连支付机票费、租车费、住宿费、门票费等都尚且不够,旅行社却还要养人、赚钱,它的利润哪里来?只能是强迫旅客购物。由此,矛盾隐患一开始就是明显存在的。
“低价游”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严重偏离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不过是利用了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引诱旅游上当的一种欺骗手段而已。而游客明知“低价游”不合情理,却自愿上当,甚至还与旅行社串通一气、达成同盟,企图瞒过政府监管部门,是在助纣为虐。“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旅行社和游客双方都违背法律公平规则,那么游客的法律责任不能豁免,处罚“低价游”游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更深一层看,处罚“低价游”游客实际上对游客是一种责任警醒和权利保护。世界上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事,权责相当就是一种最佳的法律状态。游客如果理解了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白了权利义务边界,那么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低价游”风险的发生,从而保护游客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