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旅发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云南全省具备条件的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合作,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开发文化创意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