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云南省昆明市旅发委官网获悉,9月1日起,由昆明市旅发委、昆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旅游消费者在昆明发现旅游市场有“无证照经营、诱导消费”等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最高将给予20000元奖励。
《办法》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以下10种行为:无证照经营、证照不全、非法转让经营资质,或无资质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旅行社未按所批准经营范围、地点经营的行为;经营者未按约定合同内容提供服务;经营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旅行社及“一日游”经营者低于省、市旅游诚信指导价经营旅游的行为;旅行社及“一日游”经营者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及虚假宣传的行为;旅行社及司陪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诱导消费的行为;购物店接待旅游团队接受团队服务的行为;其他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将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被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超过有效受理或处理时限的;同一举报事项,其他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办法》规定,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或行政处罚金额总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吊销证照或取消资质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