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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旅游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

发布时间: 2019-05-15 10:56:34 来源: 西安新闻网 作者:

  5月10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旅游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从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旅游经营与服务、乡村旅游、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标牌

  帮助游客深入了解西安历史文化

  《条例》从旅游发展规划、跨区域旅游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三个层面对规划的编制作出规定,构成了旅游规划体系。并且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开发旅游资源,要注重对资源的有效保护,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注重维护资源的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避免对环境和资源的整体破坏及同质化现象。

  《条例》还从安排资金、保障用地、产业融合、品牌活动、区域合作、宣传推广等方面对旅游产业发展进行了规定。特别提出了应发挥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发展历史文化旅游,突出西安特色。从加强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三个方面建设对旅游公共服务进行完善。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在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设置介绍有关历史文化内容的标牌,帮助游客深入了解西安历史文化。

  旅行社必须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

  为规范经营服务,《条例》规定,设立旅行社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再取得相应许可。对以俱乐部、车友会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和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旅游经营服务信息予以规范。

  针对团队游、“一日游”中存在不按行程活动、强制消费、另行付费等问题,《条例》规定,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驾驶人员必须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团队旅游活动的实时监管。乡村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从加强规划引导、推动融合发展、打造区域特色、鼓励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对发展乡村旅游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于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要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应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条例》明确了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要求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求景区公布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要求旅游客运车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旅游目的地是否安全是旅游者决定出游的重要因素,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为旅游者出行提供参考依据,有助于化解旅游风险,减少安全事故。因此,《条例》明确了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应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执法信息共享等综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条例》从旅游信用记录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两个方面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其中,旅游信用记录是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共享,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针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两个主体,记录其在旅游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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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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